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问题

2017-07-21 952 0

(一)常用知识点积累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核定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2.串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非保税料件: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 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关于保税成品中允许使用进口料件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海关有明文规定吗?

答:目前对于料件比例方面总署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由于公司内仓库有限,保税料件无法全部存放,可以在公司附近租赁存放吗?如可以,要向当地海关办理何种手续?

答:请事先向主管海关报告保税货物的存储情况。

3.生产过程中,产生保税料件对于盘盈和盘亏,如何操作才符合海关规定?

答:盘亏的料件,需要补税。盘盈的料件,如可以继续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结转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委托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料件(仓储物流企业属一般非海关监管企业)?加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订立仓储协议,仓储企业每天向加贸企业提供出入库及库存报表,同时加贸企业每月做一次监督盘点,海关的政策能否支持?

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一般仓储物流企业管理保税料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你司可考虑将保税料件存入保税仓库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管理。

5.我司是加工贸易B类企业,希望升为A类企业,目前有成品仓、半成品仓、原材料仓,都存放在一个仓库,只在地面有划分区域分开存放,但是没有在各区域标明“成品仓”、“原材料仓”等,请问这样是否符合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

答:关于海关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情况,需设立独立的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关于仓库情况,需设立独立的来料和成品仓库。

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1)注册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即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4)会计制度完美: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风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6.一家公司在原料使用上可否将保税和非保税的原料互相拆借(换料)使用,这样做法对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7.在168号令中关于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的问题,按我司理解“来料加工保税料件”不得跟“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并且也咨询了海关总署法律方面工作人员,他们也是这么回复我的,并且还说:同品名,同规格,同型号的两本来料加工手册不存在料件串不串换的问题,我司是青岛海关管辖的企业,按青岛的要求操作吗?

答: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不仅仅指不得同非保税料件串换,还包括不同来料加工合同之间的料件不能串换,青岛海关的要求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8.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请问能否将我司的保税料件的内部物流管理如物料收、发及仓储管理等业务,外包给另一家公司操作(保税物料存放地点我公司内,由对方公司驻入管理)?

答:按加工贸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企业应依法妥善保管保税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情况。如企业确有需要,可将企业内部的物流管理委托其他中介公司进行管理,但必须确保保税货物处于加贸企业指定场所内,并接受海关监管。

9.中国从东盟地区原产地进出口的商品有近九千种类零关税,请问我司用加工材料海关编码:72179000。是否纳入这近九千种类零关税货物之中,现从东盟各国进口商品是否要求原产地证,海关对东盟进口商品有没有其他特别要求?

答: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本身即为保税进口(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因此东盟零关税对加工贸易进口并无影响。具体商品的税率详细可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自由贸易板块”查看。

10.我司是黄埔关区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另我司在其它关区也有工厂,现我司主管发现伴随进口货物进口的包装料,手册在核销时,黄埔关区需对这部分废包装料进行征税处理,但另一关区却没有作征税处理,请问我们黄埔关区执法根据是什么?

答:保税进口的料件未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均应征税处理。

11.我司拟向境内一生产型企业购买空调设备,该企业系在国内采购全部物料,并在境内加工生产空调产品,由于该司受境外公司委托生产空调设备,产品系属于境外公司品牌贴牌加工。请问我司购买该企业贴牌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如果该生产企业的物料部分属于进口零部件,并在境内加工生产出空调成品,请问我司购买该企业贴牌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前一种情况属于国内贸易,不涉及海关关税。后一种情况,如果企业进口料件已正常缴纳关税,则其成品的销售同样属于国内贸易,不涉及关税;若企业采用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料件,则成品在国内销售须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及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

12.对于保税物料,海关监毁与申请报废是否是同一概念?如果保税物料申请海关监毁或者是报废,是否需要补交关税?

答: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保税货物的,经海关受理核实并按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或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销毁,海关凭销毁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13.产品加工过程中用的油漆、硬化剂等消耗性物料能否保税进口?如何界定?

答:企业在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使用的拟进口物料可否享受保税待遇,主要是看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加工生产并且物化或部分物化在产品之中,如果物化就可以保税进口,如果不物化海关就按消耗性物料进行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97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属于“署监一〔1992〕1099号”文列名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可予以保税备案;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一般进料加工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数量合理的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可予以保税备案,海关按核定的耗用量进行监管核销。除上述规定列明的商品和情况外,其他一律征税进口。

14.我是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查厂时,实物账面比合同余料量多.但此部分是己向海关缴税,且查厂己结案,请问该部分己征税的料件该企业是否可以在国内处理掉?如果可以,还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你司表述,如确属已征税的料件,则该部分料件,企业在保留相关海关查厂记录和征税凭证等单证后可以自行处理,请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

15.对于锡锭,进口税率是3%,我司在做进料加工贸易,是否可以免关税?

答:请登录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查阅你司准备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是否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如果未列入,你司可申请开展加工贸易,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

16.我司是做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其中一个进口料件TPT背板,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17%,产品全部出口,打算做加工贸易,但是这个TPT背板占整个产品的比例比较小,大约10%,其他材料均为国内购买,请问此情况是否能做加工贸易?

答:目前总署没有文件对于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的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先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再到海关进一步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

17.我司是制造发泡橡胶,需进口橡胶促进剂及香精两种原料,但海关说此为消耗性原料,不能备案,是否有此文件?

答:你司需进口的橡胶促进剂和香精,如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于产品中,则属消耗性物料,如有部分物化于产品中,则不属消耗性物料。可向主管海关提供品质、成分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具体由其主管海关核定。海关对于执行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的保税监管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497号)等文件,上述文件规定,除已列明的个别消耗性物料可保税备案外,其他一律征税进口。

18.加工贸易保税物料盘溢恢复监管是否一定要补税?

答:对于溢余料件,可采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或“其他9900”的贸易方式办理补登手续以恢复海关监管,如内销则需进行征税。

19.我司是生产电阻的外商独资企业,签订加工贸易合同时料件全部免税进口,由于价格的原因,公司决定在国内购买一部分原料,并取得增税发票,请问对国内购买非保税原料海关是怎么管理?是否要监管?

答: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20.请问添加的国内料件含量比例点出口成品的3%,需要征税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第二款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若你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在生产中使用了国内料件,则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计征出口关税;若你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不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按规定如实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则所使用的国内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具体请查阅23号公告或咨询主管海关。

21.请问来料加工企业,其中某一成品,原材料只有一种,那么该种原材料可不可以全部国内购买,有增值税票的,加工为成品后,产品可不可以全部报关出口或者转厂?

答:如属需出口征税的料件,需办理征税手续。

22.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请问手册已核销,但有溢余料件!溢余部分有什么处理方法呢?能否退港或者溢余料件补登记手册重新纳入海关监管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向海关报核手册时,应当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情况。关于你司手册已核销但仍有剩余料件的问题,请你司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原因,主管海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办理。

23.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外销产品时,部分主要材料在国内购买,这种情况该如何向海关申请?是否在合同备案环节此料件注明国内采购即可?如果一种料件同时存在进口和国内采购两种情况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另外,海关总署第168号令第二十八条关于申报使用非保税材料的比例,此比例是指某种料件非保税材料(如内购)部分所占其总数的比例,还是指所有非保税材料占出口成品所耗材料总数的比例?

答: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料件的,需在合同备案环节即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国产料件与进口料件需分开两项分别备案,国产料件备注栏注明“国内购料”。

24.请问我司开设加工贸易手册时是否可以只开设一种料件,其他料件国内购买或者一般贸易进口,请问是否可以?

答:原则上手册就是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签订的内容实际进料情况进行备案的,国产料件本身就不需要备案在手册上。

25.如果为做成一个完成品,需要进口很多种料件,涉及塑料粒子(所谓的主料),箔,油墨,涂料,那么在备案的时候,完成品的数量要按什么来计算呢?或者说以哪个料件的拟进口数量为主来计算呢?

答:主料、辅料其实是海关为了管理的需要,内部的区分。但对于手册备案来说,不存在主辅料区别对待的问题。在手册备案时,根据出口成品实际使用各种原料的耗用量以及损耗率进行备案。如果每批次出口成品的耗用量都不同,则需要备案不同的出口成品项。具体备案的数量,应该是根据你司和外商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6.因进口原料时出了点问题,所以想向其他公司借料,请问可以允许借保税料或非保税料吗?

答:非保税料是国内的,海关没有要求;各税料必须是同一经营单位才能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7.生产塑料制品的公司用进口的ABS胶粒制作某产品,生产样品时,产品的损耗率为3%,所以当时合同备案的损耗率为3%,但由于此订单量大和在生产当中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良,损耗率最后为2%(很难做到在成品出口前去变更损耗率),节余了一些ABS原料,请问该如何处理:可否将溢余的材料结转到手册中继续使用?可否在手册核销时,根据最后实际节余的原料数来调整损耗率呢?或是有无其他更好的方法解决呢?

答:请如实将损耗情况向主管海关申报,由主管海关根据你司实际情况处理剩余料件。

28.请问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于口有何区别?什么情况下属于进料对口,什么情况下属于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中,这两种加工方式,如何加以区别和申请才不致于申请错误?

答:根据海关总署第168号令规定: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海关保税业务部门对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是一样的。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最大的区别应该是在外汇结算方面,具体请咨询外汇管理局。(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0615、0715)

30.我司有一本B手册,第26项料件备案29个,但是实际已经进口33只,在监管海关做出口申报的时候由于出现这个问题,科斯达发送数据发送不上去,于是就在外高桥保税区办理了退运,贸易方式是:来料料件复出,这项料件复出了6个,现在出现的问题是,监管海关核销的电脑里面量已经回去,显示为还有余量2个,但是科斯达传送数据时依然提示26项料件超量,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来料料件复出”是指保税料件退运出境,不再复运进口,因此电脑不归还原备案数量。“来料料件退换”是指保税料件退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因此电脑归还原备案数量。具体来说:备案100个,实际进口60个,如果料件复出出口30个,还能进口40个;如果料件退换出口30个,还能进口70个。

31.请问填制料件内销的报关单时,成交方可以填报FOB吗?料件内销是形式进口,应该填报CIF,为什么还会出现填报FOB的情况?

答:料件内销按CIF价格补税。

32.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接到客户订单后先送样品确认,而批量送货后,由于客户在生产制作过程中造成废品,又要求我司送补数,这就造成与原订单的数量不相符合。请问是否可以采取国内购买原料,财务做账,专门应对样品及补数的问题。以免造成违规操作,如果这种做法不可行,应采取何种方法更合理?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样品及补数由保税料件和国内料件制作,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如样品及补数完全由国内料件制作,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手续。

33.如何理解“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这句话中所述的“关税税率为零”,哪些商品的关税税率为零?如何理解“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这句话中所述的“由企业自行处理”?请问,所串用的非保税料件需要补交关税吗?如果由于计量仪器的误差,产生保税料件的盘盈和盘亏,企业如何做才能符合海关的规定?

答:税则上面对应税率为零;原则上不需补税;请以海关审核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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