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FOB”报价方式的争论

2009-02-23 39 0

本来对于从事外贸的人来说,贸易术语就像字母表一样是基本常识,相信也有很多人都能把 Incoterms 2000倒背如流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就是实际操作的时候,贸易术语只有写进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这也意味着,只要双方另作约定,贸易术语可以略作修改,甚至它所表达的意思也可以变化。
争论来自于某个“看不惯”的人士,因为他看到很多人在论坛里面使用“FOB HK”这个术语。按照常识,FOB是离岸术语,后面接装运港,卖方负责出口手续,货物越过船舷为止。可是香港对于内地来说,是独立的关税区,不受内地海关管辖。所以,他认为FOB HK和FOB NY道理是一样的,只是纽约远一点罢了。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 HK就意味着,香港的进口卖方也要负责,同时也要负责从香港出口。问题是,内地公司能在香港报关吗?
按照术语的解释,此人所说精辟无误,可是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论呢?原因就是很多实际从事外贸工作的人都已经按照“FOB HK”在做了,而且都做了很多年。看看这些有代表性的争论,非常有意思,而且能找到答案:(正反方队伍已经用不同颜色区分开了。)
HONGKONG怎么会跟NEW YORK相提并论,真的受不了你。珠三角去香港的中港车不要太多,费用已经相当的便宜,香港作为东南亚物流中心,很多外商就指定FOB HONGKONG。你只知道书本上那些死板的理论,你没有实际操作的经验,反之可见你的见识比较肤浅。如果你哪天不小心看到中 国本土企业报FOB NEW YORK出口,那请你一定要告诉我,我一定要去见见这样的“高人”。
费用便宜跟条款运用FOB HK没关系,费用最便宜是EX-WORK。你都能做得到吗?外商指定FOB HK就是对的吗?那外商还指定DDP他家呢!
我的意思是说香港出口跟内地(珠三角)出口的港杂费用相差无几,客人更青睐于走香港。不怕你不知道,我最大客户来自NEW ZEALAND,一单就上百万,我做的就是EXW,全额T/T预付,我们只是用顺风快递到付,寄给他在深圳的FOEWARDER。

越来越的国外客人都在做FOB。其实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要按照CIF来做的合同,客人一样的写上个FOB。FOB就FOB吧!只要把相关的费用打进去就可以了。而且FOB还是适合于水运,这是从书面去理解。但是很多客人又要空运,如果你们的地方没有空运港,又必须从别的地方空运。那你说这个费用怎么算?别告诉我你们出钱发车去空运港。那样的话,你们就亏钱了。 可是客人一样的在合同上写FOB。
现实很多在做这个条款,一是因为香港航运发达,广东左近没有大船停泊,货物在大陆报关出口后经香港转运。这种转运不是实质性进出香港,所以谈不上FOB HK,因为按术语本身,货已经上船,后面的事情跟卖方基本无关了。爱在HK转,还是NY转,那是客户的事情。
二是货物进香港的保税仓库或码头,利用香港为发货地,作些小动作,以避开某些进口国的对中国货的进口限制。很多老外要求货物到香港,从香港换单出去,原出于此。这种情形是需要货代或在香港的配合公司来帮忙,换句话说,货物到港是先以香港为目的地的。既然货经HK换单,那必须进出香港报关,再离开香港。报关的主体和海关皆须由“港人”在香港完成。大陆公司是无法在港以自己的名义操作的。即便最终货物从港上船,那是有了外力的缘故,不能由此就说FOB HK是正确的。
以上两种情形,大陆必须先报关出去的。如果硬要说,货直接不要大陆报关就拉到香港,那没话说了。

我也是说要经过大陆先报关,然后走中港车去香港,从香港装柜上船,风险划分点为越过船舷。但是我报FOB HONG KONG错了吗?如果你觉得错了,那你觉得我应该报什么呢?当然香港方面也是也要报关的!总之,客人的意思就是我们要从HONG KONG上船走货,我们照办就是,我们的目的不都是为了达成交易吗?既然这样做可以让客人满意,为什么那么喜欢钻牛角尖呢,你觉得有意思吗?
最后再提一点,FOB后面的港口接的是装运港,也就是说,我报FOB HONG KONG,我的货就是以香港为装运港了而不是大陆内港。提单上面显示的PORT OF LOADING即为HK,难道这不就是FOB HK吗?你觉得是什么呢?我真的很想知道。

FOB某港口,本意是在出口国装运港交货,卖方报关上船后,卖方权利义务over,对不对?那么,诸如很多朋友所云:货物转运香港,则大陆已经报关,到香港的那段费用谁来出?按理是不是客户?你可以说,为了帮客户,客户把钱已经给了你。那么,我想请问阁下:如果你从大陆到香港的这段出事,责任谁来承担。你吗?因为你收了人家钱,所以你承担,对吗?那换句话说,FOB你都出口报关,货物上船或上卡车了(FOB按理适合海运河运,这里广东那边到港陆路发达,姑且这么说),可是你还要承担风险,这叫FOB吗?
这不是牛角尖,这是一个严谨的问题。 牵涉到出事后货物的风险划分和解决问题。没出事,你大可以去按客户去做。如果出事,你接受这样的条款,自投罗网。
FOB后面是出口国的装运港,而不是外国(HK也是外国)。如果阁下能接受FOB HK,那就可以接受FOB NY。这不是说香港离我们近就可以FOB HK,那FOB NY有什么不可?事实上,可以吗?
香港不早就回归了,你竟然说香港是外国,不爱国哦。
香港回归,但在海关管理体系上是独立的,朋友,在这探讨贸易术语的运用跟爱国不沾边的。
但是你就是不能说香港是外国!

哈哈哈!对的!是中国的一部分!好了吧?

真的很菜哦!很多珠三角的城市都这样做的呢,难道还很奇怪吗?我做外贸头三年,用的全是FOB HK。

话不可这样说,兄弟,很多珠三角的城市都这样做,那就都对吗?天天有人感冒,那你也得天天感冒吗?你的理由是因为他们感冒,所以我就得感冒,那有一天他们SARS,你也要得吗?你做三年外贸就代表你的全对了?没看见山,就说外面没有山。
货物转运香港的那段费用谁来出,那要看你的成交术语了,比如FOB SHANGHAI VIA HONG KONG则从上海到香港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但如果是象FOB HONGKONG,实际货先从大陆报关经香港上船,则大陆到香港这部分费用和风险相当于内陆运输,由卖方负责,我强调的就是后者。FOB HONGKONG则货物在香港越过船舷之前义务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怎么就不叫FOB了!
香港已经回归10年了,你居然还说它是外国的,地球人都知道香港是中国的,只不过香港实行的是单独的海关管理制度,就象我前面提到的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不过你要表达的意思我还是明白的。我可以接受FOB HK,因为我的货可以在HK装柜上船,以HK为装运港,但是没有傻到可以接受FOB NY,绕半个地球跑到美国去装柜上船。如果你觉得接受FOB HK=接受FOB NY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
FOB HK虽然理论上行不通,但实际操作上是可行的。尤其是港台在香港注册内地设厂的三来一补企业是报FOB HK,可偏偏有人就是要用理论挑战实践,这就是理论和实践操作的区别。

你的FOB SHANGHAI VIA HONG KONG貌似我孤陋寡闻,没有看到这种FOB的变形。一般的在表示转运才用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NY via HK。即便有此表达,他也是FOB SH不是FOB HK。
其次你所说的“如果是FOB HONGKONG,实际货先从大陆报关经香港上船,则大陆到香港这部分费用和风险相当于内陆运输,由卖方负责”,这个实务中可以操作,但就理论本身是错误的。第一,你说在大陆报关上船,那么卖方已经完成了,风险和义务已经划分了,何来“大陆到香港这部分费用和风险相当于内陆运输,由卖方负责”。那么依你所说,那应该是C&I HK了。怎么是FOB HK呢?其实FOB国内港口报关上船,后VIA HK转运,那是货代操作的事情。尽管驳上香港船,但术语本身应该不是FOB HK。就像你写的FOB SH VIA HK,FOB SH就是我国的卖方在上海报关出口,那么内地公司明明在上海,由于用了FOB HK他要到香港报关。我国的卖方能在那报关吗?
FOB HK就意味着货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先是以港人身份进口到HK,再从HK出来,这个港人是你吗?您能负责的了吗?
你问“FOB HONGKONG则货物在香港越过船舷之前义务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怎么就不叫FOB”,你这里理解有问题吧,货物报关上船,没有越过船舷吗?这本身已经完成了FOB的义务,还要到香港再来次越船舷。所以说, 你同意FOB HK却不同意FOB NY我不理解。HK和NY不过远近而已,道理是一样的,朋友。
最后,引起争论的人来了,说得很在理,也收了个漂亮的尾:
贸易术语本身就是从某一独立国体(抛开政治意义上)的某一点为基点,由近及远,从工厂(E类)-车站(FCA)-港口码头(FOB)-CIF-DEQ-DDU等排列的。
我抛出此主题就是要和各位同道交流和学习贸易术语的正确用法。你硬要做到到另一个独立国体去做FOB,事实上定然走货代或该独立国的代理(或分公司等)之途径,那在理论上不可以叫FOB,应是FCA或CIF等,后段交由货代或代理(或分公司等)来操作。如果你坚持用FOB HK,是费用和风险均远大于FOB+我国口岸。
FOB HK源自珠三角很多三来一补的港资和台资的做法,这些多有根系在香港,操作上没有太大难度,可以便利客户操作,但不能因此成风,而且谓之为正确之贸易术语用法。尤其内地朋友谨慎用之,因为对于较远的内地。简单来说,
1:客户如果要指定货代到香港后货代来帮忙走,FOB HK对你来说就是FOB+你最近的港口或FCA。
2:如果客户要求货从发给他的分公司或类似性质的HK公司,那本身就是CIF或CIP HK。
至于他们要怎么FOB HK是他们的事情。
当然,上面1.2要是一定跟你扯上,尤其内地没有什么好的货代配合或分支关系机构在HK,建议在谈合同订单时就要把这些费用和风险谈好。只是提醒劝各位从事外贸的朋友认清FOB HK的本质和不妥当的用法。
看到这里,答案应该很清楚了,争论在于FOB HK是否还忠于Incoterms中FOB的本意,其实争论双方或多或少已经站在统一战线。高手过招,带给读者无限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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